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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发布

2023/3/27 15:25:05 | 文章来源:化工仪器网  | 【大 小】 【打印】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推进解决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等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重要技术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第二条中规定,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三十七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附则七个章节。

  《管理规定》明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

  ()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

  ()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

  《管理规定》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

据悉,《管理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