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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瑕疵或免罚

2015/10/19 13:36:04 | 文章来源:本站  | 【大 小】 【打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很多细化规定。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设定了较重的行政处罚;第九十六条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赋予消费者十倍求偿权。

如此一来,这些年来有许多职业打假人专盯食品标签瑕疵。如标注了过期的企业标准代号,错标了国家标准的旧版年份,标注食品添加剂只是缩写而非规范的通用名称,等等。他们对此类食品标签瑕疵,不仅要求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查处,还要求生产经营者十倍赔偿,食品生产经营者非常头痛,监管机关也不胜其烦。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此类问题有了新规定,明确法定情形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瑕疵可免予行政处罚,免予加倍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即,符合法定情形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仅责令改正而不能直接处罚。条件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将消费者加倍求偿权增加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同时,也增加了除外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错标了国家标准的旧版年份,标注食品添加剂只是缩写而非规范的通用名称此类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就不再属于加倍赔偿范围了。

另外,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借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对确实不明知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问题食品经营者,允许免予行政处罚。当然,问题食品得予没收,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