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轻工机械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中国轻工机械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执行单位包括中国轻工机械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中国轻工机械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维护企业长远利益和行业声誉,满足消费者需求,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提倡行业内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应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共同促进轻工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自觉遵守行规行约,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不任意以涨价、压价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其他企业利益;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八条 坚持自主创新的方针,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注重环保、安全、节能减排,增强低碳经济意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坚持质量第一,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强化社会责任
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一条 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人才的有序流动,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企业服务时,应尊重其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其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是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性公约,是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守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凡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行业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企业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中国轻工机械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轻工机械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