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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新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

2018/1/9 11:33:01 | 文章来源:第一化学网Echemi  | 【大 小】 【打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2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全部下达

    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2017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另外两项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已联合印发文件,执行时间都是201711日。

    现行政策弊端

    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现行政策对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新政策优势

    新政策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新政策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另外,新政策中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新政策执行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考虑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此项政策也自201711日起执行。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自201711日起执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此次下达的新政策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从而有效为企业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