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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呼吁将塑料餐盒塑料胶带纳入“禁塑令”

2018/3/12 15:25:28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 【大 小】 【打印】

    电商快递外卖等新行业致塑料垃圾激增委员呼吁将塑料餐盒塑料胶带纳入“禁塑令”

    十年前,一项自上而下的限塑法令正式生效,旨在遏制日益加剧的白色污染。然而,十年来,“限塑令”成效甚微。

    “当前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完善细化限塑令,在实践层面上增强其执行力、强制力。”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

    扩展“限塑令”适用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发布于20071231日,简称为“限塑令”。巩富文调研发现,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法令,“限塑令”并没有深入到我国消费市场的各个角落。在“限塑令”实施过程中,尽管对正规超市的监督管理相对严格,但受益于塑料袋有偿使用,兜售塑料购物袋成为不少超市的一项重要收益,“限塑令”沦为了“卖塑令”。

    巩富文分析称,由于缺乏足够的配套制度和鼓励、惩罚手段,“限塑令”对减少生产和使用者没有奖励到让其心动,也没有对违规者罚到让其心痛。

    “限塑令”根据当时消费领域包装制品的情况,仅仅针对塑料购物袋进行限制。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我国消费形态发生重大变化,塑料餐盒、塑料胶带、塑料包装袋的消耗量迅速上升,这些行业产生的“塑料垃圾”激增,在部分地方甚至已经超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传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用量。

    巩富文认为,解决新行业产生“塑料垃圾”过多过滥问题已刻不容缓,应尽快将快递包装袋、塑料餐盒等纳入“限塑令”的限制范围,防止造成监管盲区。

    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监管缺位,是导致“限塑令”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

    巩富文指出,应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必须在塑料袋生产的审批、监控、执法环节中出狠招、抓落实,不让违规产品流入市场。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不符合环保标准塑料袋的行为进行监管;工商部门、环保部门要对违规销售、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进行查处。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监管的连续性和力度。

    引导公众改变消费习惯

    “限塑令”颁布时,社会各界环保意识普遍不高,限塑令的颁布和实施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关注。

    “时至今日,人们环保意识大幅提升,但是公众对于限塑令具体内容的了解还很有限。”巩富文分析,大部分人知道大型超市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符合标准的,但不能准确判断其他场所提供的购物袋是否违规,亟需要相关部门做深入的宣传和科普。

    “此外,限塑令的推行还需要公众养成一定的行为习惯加以支持。”巩富文说,有必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或绿色包装等行动,转变消费观念,减少对一次性塑料包装袋的依赖,推动塑料制品循环利用。充分运用鼓励手段,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如,可通过政府补贴,在超市等地对使用环保袋的消费者给予一定奖励,可能会鼓励更多人养成随身携“袋”的好习惯。

    另外,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包装袋,快递公司需要确保快递运输过程中外包装完好,消费者也要清楚新包装的使用方法,需要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引导,力促消费者合理拆封包装材料。否则,遭遇暴力拆解,即便可回收材料也没法再用。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限塑

    在巩富文看来,未来的限塑,应当建立起一个从塑料袋生产、销售到回收的完整生态链,而不仅仅是在消费端加收费用。

    事实上,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环保公益组织不断涌现,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比如,菜鸟、苏宁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圆通、申通、韵达等主要快递公司均有相应的举措推进绿色物流。

    但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环保政策明显落后于公众环保热情,许多环保公益组织想更深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却没有足够的途径。政府与企业、环保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方式、范围、深度上都不够,政府在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参与限塑等环保活动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是很有限。

巩富文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仅要做好自身本职职能,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还应当对于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持开放、鼓励态度,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发挥全社会合力解决好限塑问题,共同推进遏制“白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