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进行调整:
一、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公布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增加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2015年2月1日起报检进口的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检疫许可证》。
二、质检总局根据进口乳品检验及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对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件)。2015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交符合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