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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造纸项目

2019/7/29 10:16:16 |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  | 【大 小】 【打印】

724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91日起实施。

为提高排污者治污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施办法》提出鼓励创新的措施:借助市场化机制,规定在合规排污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污染防治协议使企业可以主动参与排污治理;规定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活动。

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造纸项目

《实施办法》强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于群众反响强烈的重难点问题,《实施办法》对大气、噪声、土壤、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宁生活环境的诉求,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生活噪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此外,还规定了家庭源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度等。

《实施办法》规定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污染重污染天气以及武汉市举办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门机动车行驶;(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四)停止露天烧烤;(五)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同时禁止在武汉市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服务,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述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为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实施办法》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排污者无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以及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任改正,最高处十万元罚款。同时规定了按日计罚、停业关闭、查封扣押、停限供电气水等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