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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正式实施

2020/4/10 10:13:35 | 文章来源:化工仪器网  | 【大 小】 【打印】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动物源食品的品质安全也日趋关注。虽然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着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严格按照标准谨慎使用。

   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自20204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代替了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关部分。

   此次发布的标准涵盖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如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267()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这也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与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比,主要变化为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限量;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限量;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蝇毒磷的残留限量和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此外,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总的来说,新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使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与此同时,此次发布的标准或将利好食品检测服务市场空间释放,或将带动农药残留分析仪等食品检测仪器仪表及耗材的需求,继而也为此后在抽检工作中的兽药残留检测提供了设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