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第四,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制订并执行召回计划,对召回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第五,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的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召回,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排查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经监管部门综合评估后才能恢复生产。
《通告》同时告知社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安全抽检力度,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对未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出厂销售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